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宿州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產保全擔保業務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業務產品化、管理精細化、操作規范化要求,結合公司業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財產保全擔保為訴訟保全擔保中的財產保全擔保,是指在訴訟、仲裁過程中由公司為保全申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供的,保證因保全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業務。財產保全擔保通常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
第三條 公司各業務部門按各自區域與風險部共同承辦財產保全擔保業務工作,負責與相關法院、仲裁機構的統一聯系。
第二章 業務基本要素
第四條 申請財產保全擔保業務的對象為:依法設立并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其他經濟 組織,以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第五條 申請財產保全擔保業務的基本條件:
(一)案件受理機構應為具有管轄權的各級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
(二)財產保全申請人、被申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
(三)涉及財產保全的案件案情清晰;
(四)請求保全財產應為被申請人的財產或者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財產;
(五)保全標的價值總額應明確詳實;
(六)有明確的財產線索;
(七)除訴前保全,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案件已受理、立案相關證明。
第六條 保函出具對象:各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
第七條 收費標準:
(一)普通業務,按公司擔保費率規定標準執行,按件一次性收??;
(二)平臺公司、地方政府、其他擔保公司相關業務,可綜合考慮項目具體情況及市場價格等因素適當下浮并擬定優惠方案,報公司評審委員會批準;
(三)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救助及法律援助項目,經有關部門同意后可免費提供保全擔保;
(四)除保費外,出具每筆保函需收取保證金1000元,待擔保責任解除后,退回該筆保證金。
第八條 審批權限。原則上由公司評審委員會研究審批;考慮財產保全擔保業務時效性特點,特別緊急的項目,可先報公司辦公會審批,并電話報請公司評審委員會委員同意后先行辦理;事后要形成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
第九條 風險識別和控制。擬立項的項目一般應案情清晰、證據確實、公司賠償風險較小。業務操作過程中應做到:
(一)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范圍、價值等相關內容應與客戶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交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或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書、仲裁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所列內容一致;
(二)財產保全的財產范圍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賬戶、房地產、存貨、 有價證券等,對于保全具有易壞、易損、易滅失以及擔保期內價值波動性強等特點的財產,原則上不予立項;
(三)被保全財產所有權人應與被申請人一致,需明確被保全財產的所在地或開設方并了解當期狀態(包括涉及抵押、質押、留置、被保全等事項);
(四)申請財產保全標的價值總額應明確詳實,客戶根據案情提供的證據材料應合法有效;
(五)對于已立案的申請擔保項目,項目經理受理時應掌握案件進展情況。
(六)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反擔保措施設置方案。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十條 財產保全擔保業務具體辦理流程:
(一)接受業務咨詢,確定項目是否立項。項目經理與客戶對接后,按照《財產保全擔保業務受理材料清單》對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初步核查,確定是否立項。不能立項的,應向客戶作出說明。
(二)對立項的項目實施盡職調查。
1、項目經理需審查客戶基礎資料(包括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的主體資料、起訴狀及財產保全申請書)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不限于立案時提供的證據材料、立案后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對方的答辯及證據材料等),用以分析客戶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適當,證據材料是否確實、充分,以及申請保全的財產權屬是否明確等。
2、項目經理按照《財產保全擔保業務評審材料清單》對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篩選和補充并進行評估,提出擔保方案并設置相應反擔保措施,在咨詢律師意見后,最終形成《財產保全擔保評審報告》提交公司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簽署合同,落實反擔保措施,收取相關費用,填寫保函并送達。
(四)保后管理、確認擔保責任解除。
1、項目承保后,項目經理需定期了解案件進度情況,與在??蛻艏捌浯砺蓭煴3譁贤?,必要時可直接向案件受理法院獲取相關信息。
2、擔保責任解除數額的認定:(1)案件終審審結且被擔保人勝訴部分的數額,包括因當事人和解而撤訴的情形。(2)在案件生效兩年后被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未就保全錯誤要求擔保人賠償的,或被保全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對保全錯誤不要求賠償的,擔保人的相關擔保責任解除,相關擔保數額可以計入解除擔保責任數額(案件包括被擔保人全部敗訴、被擔保人全部申請保全但部分敗訴、被擔保人撤訴的情形)。
3、項目發生風險時,項目責任人比照公司融資擔保風險項目相關處置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業務管理制度由公司風險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業務管理制度自公司印發之日起執行。